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应急〔2024〕5号)《市安委办关于加强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市各区积极部署开展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罚,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十六(东丽区):2024年8月,东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操作自动化焊接设备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赵某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东丽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滨海新区):2024年6月,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和平):2024年3月,和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做举报核查时,查阅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记录表、35KV变电站运行交接班记录,发现该公司从事高压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綦某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和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九(南开):2024年5月,南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做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低压电工的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南开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宁河):2024年5月,宁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做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宁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